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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六龜區法拍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夏股 114司執字第003594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10/07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56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5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8-19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龍興段 小段 617號

    面積: 310.2 坪(1025.4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5分之1

  • 土地

    龍興段 小段 976號

    面積: 626.12 坪(2069.83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5分之1

  • 土地

    龍興段 小段 984號

    面積: 203.85 坪(673.88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5分之1

  • 土地

    龍興段 小段 618號

    面積: 78.53 坪(259.6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5分之1

  • 土地

    龍興段 小段 885號

    面積: 5.7 坪(18.8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5分之1

  • 土地

    龍興段 小段 939號

    面積: 62.58 坪(206.86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5分之1

  • 土地

    龍興段 小段 940號

    面積: 185.46 坪(613.0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5分之1

  • 土地

    龍興段 小段 942號

    面積: 745.53 坪(2464.5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5分之1

  • 土地

    龍興段 小段 943號

    面積: 572.5 坪(1892.5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5分之1

  • 土地

    龍興段 小段 944號

    面積: 370.62 坪(1225.1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5分之1

  • 土地

    龍興段 小段 947號

    面積: 230.05 坪(760.4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5分之1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10/07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3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5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8-19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龍興段 小段 1073號

    面積: 9.7 坪(32.08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5分之1

  • 土地

    龍興段 小段 1075號

    面積: 30.42 坪(100.56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5分之1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7/22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550,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龍興段 小段 946號

    面積: 131 坪

  • 建物

    高雄市六龜區中庄61號

    面積: 20.4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如備註欄所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1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1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6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14,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2月18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617地號目前為溪底河床;618地號為 溪邊雜樹林;885、939、944、976及984地號現均為雜樹林;942及943地號部分 為雜樹林,部分為空地;940地號部分為雜樹林,部分為道路通行之用;947地 號部分為空地,部分為雜樹林,位於門牌中庄61號及62號建物間,並有上開62 號建物旁之圍牆坐落其上。又據鑑價報告所載,11筆土地使用分區均為一般農 業區農牧用地,617地號位於河灘範圍內,618地號部分位於河灘範圍內。惟實 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 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 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 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 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 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 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 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 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 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 責。 八、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建物所有人僅就 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 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7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2次拍 賣)。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如備註欄所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4,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2月18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1073地號現部分空地,部分坐落有二 層磚造房屋,無門牌號碼,呈現廢棄閒置之狀態;1075地號部分搭建磚造鐵皮 棚架房屋,非供人居住使用,部分為空地。又據鑑價報告所載,2筆土地使用分 區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 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不 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 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 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 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 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建物所有人僅就 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 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7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2次拍 賣)。 02 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夏股 04 擬 判:擬 判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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