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誠股 114司執字第011682號

應買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03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15,23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中幅段 小段 1100號

    面積: 6176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03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11,71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中幅段 小段 1123號

    面積: 4742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向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抵押權擔保最高限額新臺幣3,600萬 元。 二、民國114年6月3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100地號土 地係位於門牌新北市萬里區中幅路112之1號建物(新北市萬里區中幅活動中 心)西北方約690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雜木林。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 考,相關界址及占用情形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準。本件標的物之土地使用分區 依土地登記謄本所示為山坡地保育區,其開發使用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請應買 人自行查明。另本件拍賣之標的僅包含土地部分,其上之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 拍賣範圍內,又道路部分之土地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 係均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按現況點交(地上物占用部分不 點交)。 三、本件拍賣土地之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 1項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四、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 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23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47,000元。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向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抵押權擔保最高限額新臺幣3,600萬 元。 二、民國114年6月3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123地號土 地係位於門牌新北市萬里區中幅路112之1號建物(新北市萬里區中幅活動中 心)西方約249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雜木林。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 考,相關界址及占用情形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準。本件標的物之土地使用分區 依土地登記謄本所示為山坡地保育區,其開發使用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請應買 人自行查明。另本件拍賣之標的僅包含土地部分,其上之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 拍賣範圍內,又道路部分之土地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 係均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按現況點交(地上物占用部分不 點交)。 三、本件拍賣土地之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 1項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四、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 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71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43,000元。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