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花蓮縣富里鄉法拍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孝股 114司執字第017797號
待拍
標別:B
拍賣日期
115/08/05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6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萬寧段 小段 1277號
面積: 1657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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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萬寧段 小段 1278號
面積: 227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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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萬寧段 小段 1327號
面積: 128 坪
標別:A
拍賣日期
115/08/05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4,9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東寧段 小段 1028號
面積: 1296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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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花蓮縣富里鄉東寧10號
面積: 46.4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標標的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東寧段1028地號上,除有富里鄉東寧10號房屋座落其上 外,尚有墳墓座落,餘為雜草及雜木林,前開房屋左右側及後方均有增建,債務人在場陳 稱,房屋現為自己與哥哥居住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又依卷內空照圖觀之,該地並 未直接面臨台九線,二側有農路經過,應買人亦請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標查封11建號,屬未具獨立性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 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 有被拆除之風險,此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 備註 一、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序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序 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 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二、上開不動產3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9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980,000元。 五、本標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六、拍定後拍賣標的抵押權均塗銷。 七、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標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八、本標拍賣之建物為農舍,投標人須檢附(1)無自用農舍之切結書(2)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 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3)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上所有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或使用執照 影本。 標別: B |
標別:B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標1277地號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標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1277地號現為雜草地,1278地號大部分為雜草及雜木 林,少部分為水田,上開2筆土地相鄰,1327地號現全部為水田,3筆土地均未臨道路, 且使用現況不明。上開土地其後若有農作物,因何人耕種不明,農作物並未一併查封拍 賣,買受人應自理其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 備註 一、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4(續上頁) 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 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二、上開不動產3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6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520,000元。 五、本標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六、拍定後拍賣標的抵押權均塗銷。 七、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標1277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份,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 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