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宜蘭縣五結鄉法拍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午股 114司執字第018527號
應買
標別:單一標別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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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大吉二段 小段 881號
面積: 6.49 坪(21.47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分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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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大吉二段 小段 902號
面積: 55.16 坪(182.3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分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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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大吉二段 小段 903號
面積: 37.59 坪(124.27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分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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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大吉二段 小段 905號
面積: 2.07 坪(6.84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分之7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 使用情形
- 一、依地政人員指界稱:902地號土地位於大吉二路251巷18-28號房屋前之巷道;903地號土地位於大吉二路251巷2-18號房屋前之巷道;905地號土地尚有大吉二路251巷1號房屋之鐵皮雨遮部分占用;881地號土地部分道路,部分為大吉二路251巷2號房屋部分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無抵押權登記。 四、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五、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六、本件拍賣標的地號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七、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切結書,如未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本件拍賣之土地上,其中881、905地號有部分面積,為第三人占有中,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該占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十、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十一、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或定著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實際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 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請應買人注意。 十二、本件執行標的上若有闢建道路供人車通行者,是否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而受其相關使用收益處分之限制,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再行投標(應買)。 十三、本件執行標的僅土地,其上有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上開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 應由拍定人自理。 十四、本件拍賣標的地號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或係由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拍定,共有人就其共有之標的仍有優先承買權。惟若地上建物所有人經本院就其提出 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認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即 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或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 條之5,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 之土地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 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 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 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又如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原拍 定(應買、承受)人就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之標的不得拒 絕承買,請投標人注意。 十五、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6,000元。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午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