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冬山鄉法拍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午股 114司執字第018857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37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3152分之1066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09-22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宜蘭縣冬山鄉小南澳段23-98地號一般農業區、交通用地 | 200 ㎡60.5 坪 | 13152分之1066 | 64,000 元 |
| 備考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提供興建農舍,基地座落:冬山鄉小南澳段23-11地號。 | ||||
| 2 | 宜蘭縣冬山鄉小南澳段23-99地號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10,445 ㎡3,159.61 坪 | 1044500分之12300 | 308,000 元 |
| 備考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提供興建農舍,基地座落:冬山鄉小南澳段23-11地號。 | ||||
- 保證金
- 75,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依地政人員指界稱:23-98地號土地現況供通行之巷道,部份有雨遮坐落其上;23-99地號土地現況除建物坐落外,尚有空地、水泥空地、柏油空第、種植果樹、樹木等,建物有大進社區活動中心部份建物坐落、門牌大進路476號、482號房屋部份坐落、貨櫃屋、雨遮、鐵皮倉庫、鐵皮石板工寮等,另有三官大帝廟前廣場、籃球場等設施,另有部份道路使用。另依謄本所示,本件執行標的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又依地政事務所函復,本件執行標的所供興建農舍之農舍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無抵押權登記。
四、本件標的於查封時23-98地號土地現況供通行之巷道,部份有雨遮坐落其上;23-99地號土地現況除建物坐落外,尚有空地、水泥空地、柏油空第、種植果樹、樹木等,建物有大進社區活動中心部份建物坐落、門牌大進路476號、482號房屋部份坐落、貨櫃屋、雨遮、鐵皮倉庫、鐵皮石板工寮等,另有三官大帝廟前廣場、籃球場等設施,另有部份道路使用,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五、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六、本標23-99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寺廟亦同(內政部89年6月23日內中地8912252號函)。但符合該法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
七、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八、本件拍賣標的地號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切結書,如未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本件拍賣之土地上,有部分面積,為第三人占有中,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該占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十一、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十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或定著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實際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請應買人注意。
十三、本件執行標的上若有闢建道路供人車通行者,是否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而受其相關使用收益處分之限制,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再行投標(應買)。
十四、本件執行標的僅土地,其上有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上開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十五、本件拍賣標的地號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或係由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拍定,共有人就其共有之標的仍有優先承買權。惟若地上建物所有人經本院就其提出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認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或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又如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就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之標的不得拒絕承買,請投標人注意。
十六、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若主張有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優先承買權,經本院就其提出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認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要件者,該第三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又如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就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之標的不得拒絕承買,請投標人注意。
十七、本件標的23-99地號,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2)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3)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應買人注意!
十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7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5,000元。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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