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吉安鄉法拍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孝股 114司執字第020693號
標別:A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花蓮縣吉安鄉光輝段176地號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394.49 ㎡119.33 坪 | 2分之1 | 1,520,000 元 |
| 備考已興建農舍 | ||||
- 保證金
- 31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標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其上有門牌號碼吉安鄉光華七街25巷8號房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座落,上開建物占用土地使用權源不明,並未一併查封拍賣,買受人應自理其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
三、本標土地查封時,依土地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欄記載:「已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87年8月18日、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應買人請特別查明注意。
- 備註
一、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二、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310,000元。
五、本標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六、拍定後拍賣標的抵押權均塗銷。
七、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標別:B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花蓮縣吉安鄉光輝段519地號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1,240.52 ㎡375.26 坪 | 2分之1 | 2,400,000 元 |
| 備考已提供興建農舍,基地坐落:吉安鄉光輝段176地號 | ||||
| 2 | 花蓮縣吉安鄉光輝段537地號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768.4 ㎡232.44 坪 | 2分之1 | 1,120,000 元 |
| 備考已提供興建農舍,基地坐落:吉安鄉光輝段176地號 | ||||
- 保證金
- 71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標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光輝段519地號為農地,有臨道路,其上現為雜草;光輝段537地號為農地,未臨道路,其上現為雜草,其後地上如有農作物,由買受人自理。
三、本標土地吉安鄉光輝段519、537地號查封時,依土地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欄記載:「已提供興建農舍,基地坐落:吉安鄉光輝段176地號。」應買人請特別查明注意。
- 備註
一、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二、上開不動產2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5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710,000元。
五、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六、拍定後拍賣標的抵押權均塗銷。
七、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