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基隆市七堵區法拍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誠股 114司執字第022870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21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12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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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大華段 小段 2050號
面積: 2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向張靜芬設定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80萬元(該抵押權業經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82號確定判決確認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二、民國114年8月8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執行標 的位於南光街28號及70號建物中間之土地,使用現況為巷道,供不特定人、車 通行使用,兩側停放有數輛機車。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相關界址及占 用情形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準。本件執行標的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屬「住 宅區(住三)」,其開發使用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另本件 拍賣之標的均僅包含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內,又道路部分之土地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均須由 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 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四、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 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 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2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5,000元。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