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瑞芳區法拍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誠股 114司執字第024470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3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北市瑞芳區傑魚段88地號 | 796.26 ㎡240.87 坪 | 8分之1 | 87,000 元 |
| 備考重測前𫙮魚坑段坑子內小段21-1地號 | ||||
| 2 | 新北市瑞芳區傑魚段90地號 | 1,039.91 ㎡314.57 坪 | 8分之1 | 116,000 元 |
| 備考重測前𫙮魚坑段坑子內小段22-1地號 | ||||
| 3 | 新北市瑞芳區傑魚段77地號 | 50,221.73 ㎡15,192.07 坪 | 8分之1 | 5,491,000 元 |
| 備考重測前𫙮魚坑段坑子內小段101地號 | ||||
- 保證金
- 1,139,000 元
- 點交情形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民國114年8月19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88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新北市瑞芳區靜安路四段58號建物(宏欣倉儲)東北方約320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雜木林,無路可達;(2)90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新北市瑞芳區靜安路四段58號建物(宏欣倉儲)東方約390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雜木林,無路可達;(3)77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新北市瑞芳區靜安路四段58號建物(宏欣倉儲)東北方約440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雜木林,無路可達。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相關占用及界址情形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又據土地登記謄本所示,77地號土地一般註記事項載有「部份建築使用」,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本件標的物之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其開發使用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另本件拍賣之標的均僅包含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四、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七、本件標的88、90地號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前段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得面積未達○點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請應買人注意。
八、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69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39,000元。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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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