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瑞芳區法拍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清股 115司執字第023587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北市瑞芳區傑魚段77地號 | 50,221.73 ㎡15,192.07 坪 | 60分之1 | 1,519,000 元 |
- 保證金
- 304,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31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稱:「新北市瑞芳區傑魚段(下同)77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靜安路4段60巷9號』建物(以下簡稱9號建物)東北方180米至東南方260米之範圍內,現場為雜木林。」等語。
二、本件僅拍賣土地1筆。上開9號建物非本件拍賣標的,又系封土地上倘有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均非本件拍賣標的;又該26號建物、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三、依據民國115年9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稱:「標的土地屬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地勢為陡斜坡,無臨路,現況為雜草木叢生之土地,西南側約120公尺處有一嫌惡設施-高壓電塔。市場、學校接近性及大眾運輸條件均尚可。」等語。
四、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應有部分,債務人無現實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1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4,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土地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主張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及相關利害關係人均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不得異議。
五、拍定後,於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或性質相當之訴訟)裁判確定前,即便拍定(應買)人已繳足價金,本院亦暫不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須待上開訴訟確定後,始依裁判結果續行,特提請投標(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應有部分)是否業經進行協議價購或徵收?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相關機關(例如:新北市政府)查明注意後,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七、本件拍賣之土地,倘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本件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再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第三人主張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有優先承買權,經本院就其提出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認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要件,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該第三人有優先承買權。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不得異議。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切結書,如未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尚應調查優先承買權人(倘已死亡者,其繼承人)是否主張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前開優先承買權之通知、行使程序需相當期間(通常耗時逾3個月以上)始能確定,此等(等待)時間上之浪費務請應買人斟酌並納入是否應買之考量;又於上開優先承買權通知、行使程序均終結並告確定後,倘未有優先承買主張,本院將再發函請原拍定(應買、承受)人繳納尾(餘)款,未經本院通知,請勿自行繳納尾(餘)款。
十一、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准予拍定(應買、承受),與拍定(應買、承受)人能否取得融資無涉。拍定(應買、承受)人倘欲以融資方式購買(應買、承受)本件拍賣標的,於投標(應買、承受)前,應先自行洽融資(金融)機構,查明貸款融資可能性、貸款成數、條件及其他手續等相關事宜。拍定(應買、承受)後,即不得再以貸款融資無著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併提請注意。
十二、本件拍賣標的無抵押權設定登記。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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