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宜蘭縣壯圍鄉法拍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壬股 114司執字第025155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19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34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42分之1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08-03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壯濱二段 小段 1105號

    面積: 307.15 坪(1015.36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42分之1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19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4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42分之1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08-03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壯濱二段 小段 1112號

    面積: 208.33 坪(688.7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42分之1

  • 土地

    壯濱二段 小段 1109號

    面積: 185.97 坪(614.77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42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甲標內之土地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 得標。 二、本件無抵押權登記。 三、甲標地上權登記拍定後不塗銷。 四、本件甲標標的於民國107年3月8日假扣押查封時,由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 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1105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紅葉路75號、75-2號房屋 各一間,部分土地為庭院穀場。嗣經本院於114年12月22日履勘時,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壯 圍鄉紅葉路75號房屋之基地,另有一間無門牌號碼2層樓房屋,及一間無門牌平房部分坐 落其上,另部分為空地。本件甲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不含地上物,於拍定後不點 交。 五、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 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六、甲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七、甲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 買權。 八、甲標之地上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 優先承買權。 九、甲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 仍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十、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 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 於該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之投標保證金。另請於投標前先自行 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並請自 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或管制,以做為是否 前來投標之參考。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6,000元。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乙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無抵押權登記。 三、本件乙標標的於民國107年3月8日假扣押查封時,由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 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1109地號土地上有紅葉路73號平房一棟,部分為庭院 穀場。1112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紅葉路71-1號及72號房屋及部分空地。嗣經本院於114 年12月22日履勘時,其中1109地號土地上有壯圍鄉紅葉路72號、73號房屋及無門牌號碼 平房部分坐落其上,另部分為空地。1112地號土地有壯圍鄉紅葉路71之1號、72號房屋部 分坐落其上,另部分為空地。本件乙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不含地上物,於拍定後 不點交。 四、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 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五、乙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 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 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六、乙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 買權。 七、乙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 仍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八、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 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 於該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之投標保證金。另請於投標前先自行 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並請自 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或管制,以做為是否 前來投標之參考。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0,000元。 02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壬股 04 擬 判:擬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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