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和股 114司執字第029440號

待定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5/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12,3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介壽段 小段 231號

    面積: 7 坪

  • 土地

    介壽段 小段 232號

    面積: 51 坪

  • 土地

    介壽段 小段 233號

    面積: 14 坪

  • 土地

    介壽段 小段 234號

    面積: 1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5/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41,6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介壽段 小段 253號

    面積: 2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不動產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231、232、233、234地號土地位於板 橋區重慶路35巷道,為巷道,現場有建築物之部分雨遮等物、停放汽、機車等 占用,有債權人114年4月25日民事陳報(二)狀陳報現場照片可稽,惟實際狀 況,請投標人逕至現場查看及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本院已將本件土地查封時 之現況情形整體性揭露,關於拍定人與土地上地上物占有人間之法律關係,由 拍定人自行處理,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 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僅拍賣土地,本件標的拍定後依土地現況點交。 二、本件231、232、233、23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有新北市板橋 區公所114年4月30日新北板工字第1142031463號函可稽。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 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另經函詢 新北市政府及板橋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至於有無 其他需地機關協議價購之情事不明,有無其他法令上、使用上或處分上之限制 或行政管制,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注意查明,評估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不 得以此為由聲明異議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231、232、233、234地號土地,依64建字第2911號建造執照卷內建築 指示圖載明為現有路(現有道路),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0年9月2日新北工建字 第1101619601號函、110年1月22日新北工建字第1100142359號函可稽。有無其 他法令上、使用上或處分上之限制或行政管制,是否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 成公用地役關係,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注意查明,評估是否投標應買,拍定 後不得以此為由聲明異議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係共有土地之變價分割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 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 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 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 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優先承買 者,以抽籤定之。請各共有人及投標人(應買人)注意之。 五、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 買之通知(且依戶籍資料可知共有人中有共有人已出境多年,如須國外送達,所 需通知之時間將更長),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拍定後,如依法 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且優先承買人將款項解繳法院後(如有多數共 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將於抽籤後依序通知),須相當期日,拍定人所繳保證 金始無息退還,請投標人注意。 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 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 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2,3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470,000元。 四、本件甲標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乙標(253地號)不動產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253地號土地位於板橋 區重慶路35巷7號旁之鐵皮倉庫。另據債權人陳報及新北市工務局函,本件乙標 土地無申請建築執照,非屬法定空地;該鐵皮倉庫有鐵皮雨遮、棚架、欄杆式 大門等,有債權人114年4月25日民事陳報(二)狀及現場照片可稽。惟實際狀 況,請投標人逕至現場查看及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本院已將本件土地查封時 之現況情形整體性揭露,本件僅拍賣土地,關於拍定人與土地上鐵皮倉庫之占 有人及其他地上物占有人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處理,並決定是否參與 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僅拍賣土 地,本件標的拍定後依土地現況點交。 二、本件25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有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15年3月9 日新北板工字第1153021236號函可稽。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 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另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板 橋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至於有無其他需地機關協 議價購之情事不明,有無其他法令上、使用上或處分上之限制或行政管制,請 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注意查明,評估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明 異議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係共有土地之變價分割程序,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 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 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租地建物,應於拍定前向本 院陳報)。如無前開租地建物之地上權人等向本院陳報,將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 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如有二人以 上表示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請各共有人及投標人(應買人)注意之。 四、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 買之通知(且依戶籍資料可知共有人中有共有人已出境多年,如須國外送達,所 需通知之時間將更長),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拍定後,如依法 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且優先承買人將款項解繳法院後(如有多數共 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將於抽籤後依序通知),須相當期日,拍定人所繳保證 金始無息退還,請投標人注意。 五、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 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 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1,6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320,000元。 四、本件乙標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