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宜蘭縣羅東鎮法拍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午股 114司執字第032653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10/22

加入 Google 日曆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3,8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4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9-22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宜蘭縣羅東鎮興東段1436地號商業區 78 ㎡23.6 坪 4分之1 3,840,000 元
備考重測前:浮崙小段9之19地號。
保證金
768,000 元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地政人員指界稱:1436地號土地現況為建物所座落,門牌為宜蘭縣羅東鎮中山路3段368號。拍定後不點交。

二、單標拍賣,總價應達底價,以標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無抵押權登記。

四、本件標的於查封時為建物所座落,門牌為宜蘭縣羅東鎮中山路3段368號,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五、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六、本件拍賣標的地號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七、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切結書,如未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本件拍賣之土地上,為第三人占有中,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該占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十、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十一、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或定著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實際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請應買人注意。

十二、本件執行標的僅土地,其上有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上開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十三、本件拍賣標的之地號,若地上建物所有人經本院就其提出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認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有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又如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就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之標的不得拒絕承買,請投標人注意。

十四、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8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68,000元。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拍賣程序第2次拍賣 開標時間115年10月22日上午10時30分 公告發文日期115/09/04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同地段其他在拍標的

與本案位在相同地段,可作為底價比較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