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仁愛區法拍屋|基隆市仁愛區孝三路65巷1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儉股 114司執字第039154號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9/17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3分之1
標的狀況
共有
公告日期
2026-07-19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頭湖段 小段 147號
面積: 443.16 坪(146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3分之1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9/17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0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全部
標的狀況
共有
公告日期
2026-07-19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頭湖段 小段 168-2號
面積: 128.26 坪(424 平方公尺)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9/17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5,5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4分之1
標的狀況
共有
公告日期
2026-07-19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中華段 小段 1315號
面積: 134.11 坪(443.34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4分之1
-
建物
苗栗縣頭份市民生里12鄰中華路476號
面積: 30.22 坪(99.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4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5年3月2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建物前面雨遮、左側有增建,惟仍應以 實測為準。據在場人許先生稱:建物係向吳小姐之父承租,其父死亡後,再向吳小姐(債務人 之姊妹)繼續承租,未簽立租約,因為已承租有10年以上,現做倉庫使用(家泰五金行),建 物有多處漏水及壁癌、裂縫。 二、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且現出租第三人佔有使 用,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5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1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分甲、乙、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七、本件暫編889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5年1月20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68-2地號上有數棟建 物佔用,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二、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 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三、本件係拍賣土地上建物佔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 6條之2規定,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六、分甲、乙、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 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 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七、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 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 文件。 標別: 丙 |
標別: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5年1月20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47地號無路可達,上 有一個資材室,似有一個墓地但為雜草覆蓋,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二、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 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三、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2,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分甲、乙、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 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 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七、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 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 文件。 民 事 執 行 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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