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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新豐鄉法拍屋|新竹縣新豐鄉康樂路一段271巷8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文股 114司執字第057811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29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7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坪頂段 小段 82號

    面積: 35 坪

  • 建物

    新竹縣新豐鄉康樂路一段271巷83號

    面積: 33.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4年7月21日另案查封時,柯玉晏在場稱本件拍賣建物自住,且無足以影響交易之 特殊情事,又本院於115年1月6日本案查封時,因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又 債權人於115年1月12日查報本件拍賣之房屋由柯玉晏、柯玄洺即柯鈜薰、債務人之母親居住使 用,並無出租事實。嗣本院於115年1月23日現場會測查封增建部分(即暫編2799建號),地政 人員表示本件建物的一、二樓後半部和三樓均為增建。柯玉晏在場稱房屋由其和家人居住,房 子有漏水,經執行人員檢視發現本件拍賣之建物的三樓前半部為神明廳,後半部為飼養寵物之 空間,且三樓天花板有漏水痕跡,部分區域已無天花板,可見到鐵皮屋頂。以上等情,本院不 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 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 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且本件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 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三、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7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50,0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又為使共有物使用關係簡化,如共有人主張優先 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其餘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 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 六、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查並命一造起訴解決。 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七、增建部分即暫編2799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八、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 自然死亡情事),投標(應買、承受)前請自行查明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 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到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拍賣標的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 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分機1205)。 02 函 稿 代 碼:5.14.2A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一次拍賣)(強81現場) 03 股 別:文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