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北區北安段1440地號 | 240.18 ㎡72.65 坪 | 公同共有3分之1 | 11,760,000 元 |
| 備考住宅區,地上建物建號:1576、1577、1578建號,重測前:鄭子寮段138地號,有預告登記,李○○即李○○之繼承人、黃○○即李○○之繼承人持分均為公同共有3分之1 | ||||
建物1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1576 | 臺南市北區北安路一段341巷8號基地:臺南市北區北安段1440地號 | 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3層 | 154.74 ㎡46.81 坪一層 48.02、二層 48.02、三層 48.02、屋頂突出物 10.68附屬:陽台(12.02) | 公同共有1分之1 | 2,756,000 元 |
| 備考有預告登記,李○○即李○○之繼承人,黃○○即李○○之繼承人持分公同共有1分之1 | ||||||
- 保證金
- 2,904,000 元
- 點交情形
- 點交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系爭建物係債務人之妻與其子居住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51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904,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編號1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編號1號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六、拍賣之土地、建物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4日下午3時30分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
十一、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良股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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