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高雄市美濃區法拍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竹股 114司執字第071914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28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9,63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竹頭角段 二小段 4028號

    面積: 272 坪

  • 土地

    竹頭角段 二小段 4029號

    面積: 2462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如備註欄所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63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927,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4028地號為農地,4029地號部分為農 地,部分溪流河道,農地均為短期作物。復據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具狀 陳報,2筆土地上種植短期經濟作物(茄子、四季豆),並無任何租賃關係。又據 鑑價報告所載,2筆土地為非都市計畫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現況為種植短期作 物,西側部分為大坑橋下大排水溝,地勢低於路面,北側為墳墓區公墓,單面 北側臨5米路,土地呈不規則形。惟實際使用情形及作物種植權源,投標人應自 行查明。 六、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其上之作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不點交, 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 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 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 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 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 責。 八、本件土地均為重劃區內之耕地,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有優先購買 權人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 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若其中一優先承買權人應買得標,同地號之同順序或其 後順序之優先承買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是須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不為承買 後,應買人始得承買。又如優先購買權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 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九、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 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如 承租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 受其餘部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8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3次拍 賣)。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股 別:竹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