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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士林區法拍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秋股 114司執字第075774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06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5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天玉段 二小段 1號

    面積: 164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06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9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天玉段 二小段 3號

    面積: 656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8/06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21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天玉段 二小段 4號

    面積: 742 坪

標別:丁

拍賣日期

115/08/06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5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天玉段 二小段 5號

    面積: 344 坪

標別:戊

拍賣日期

115/08/06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4,47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天玉段 二小段 6號

    面積: 3001 坪

標別:己

拍賣日期

115/08/06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6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天玉段 二小段 7號

    面積: 382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9月19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士林區 仁民路48號北方約20公尺處,部分道路、部分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 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另據本件鑑定報告勘查內容所示,現況為雜草雜木叢生,故本件土地實際 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 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戊、己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戊、己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 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0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0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五、優先承買權: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 六、甲、乙、丙、丁、戊、己標均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6日第1次拍賣。(上午10時30分開始投標,1 1時開標。)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9月19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士林區 仁民路48號南方約50公尺處,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另據本件鑑定報告勘查內容所示,現況為雜草雜木叢生,故本件土地實際 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 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戊、己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戊、己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 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6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40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五、優先承買權: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 六、甲、乙、丙、丁、戊、己標均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6日第1次拍賣。(上午10時30分開始投標,1 1時開標。) 標別: 丙

標別: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9月19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士林區 仁民路48號西南方約70公尺處,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 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另據本件鑑定報告勘查內容所示,現況為雜草雜木叢生,故本件土地實際 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 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戊、己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戊、己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 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1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45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五、優先承買權: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 六、甲、乙、丙、丁、戊、己標均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6日第1次拍賣。(上午10時30分開始投標,1 1時開標。) 標別: 丁

標別:丁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9月19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士林區 仁民路48號西南方約50公尺處,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 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另據本件鑑定報告勘查內容所示,現況為雜草雜木叢生,故本件土地實際 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 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戊、己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戊、己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 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2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1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五、優先承買權: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 六、甲、乙、丙、丁、戊、己標均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6日第1次拍賣。(上午10時30分開始投標,1 1時開標。) 標別: 戊

標別:戊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9月19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6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士林區 仁民路48號西方約70公尺處,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另據本件鑑定報告勘查內容所示,現況為雜草雜木叢生,故本件土地實際 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 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戊、己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戊、己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 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47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90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五、優先承買權: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 六、甲、乙、丙、丁、戊、己標均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6日第1次拍賣。(上午10時30分開始投標,1 1時開標。) 第六頁標別: 己

標別:己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9月19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7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士林區 仁民路48號西南方約160公尺處,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 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另據本件鑑定報告勘查內容所示,現況為雜草雜木叢生,故本件土地實際 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 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戊、己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戊、己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 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5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3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五、優先承買權: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 六、甲、乙、丙、丁、戊、己標均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6日第1次拍賣。(上午10時30分開始投標,1 1時開標。)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