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白河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迅股 114司執字第089691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4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白河區糞箕湖段糞箕湖小段155-2地號 | 606 ㎡183.32 坪 | 10分之1 | 308,000 元 |
| 備考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引用96執全3550號假扣押 | ||||
| 2 | 臺南市白河區糞箕湖段糞箕湖小段125地號 | 1,086 ㎡328.52 坪 | 16分之1 | 36,000 元 |
| 備考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
| 3 | 臺南市白河區糞箕湖段糞箕湖小段155-1地號 | 1,091 ㎡330.03 坪 | 10分之1 | 512,000 元 |
| 備考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引用96執全3550號假扣押 | ||||
| 4 | 臺南市白河區糞箕湖段糞箕湖小段157地號 | 2,470 ㎡747.18 坪 | 10分之1 | 134,000 元 |
| 備考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
- 保證金
- 198,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其中155-1、155-2地號部分於民國96年10月17日經本院假扣押現場查封,另125、157地號部分於114年7月25日經本院現場查封,155-1、155-2地號部分於假扣押查封時其上部分為空地、部分坐落有糞箕湖段份糞箕湖小段1102號建物一棟,門牌號碼為檨子林25號,惟本院於114年7月25至現場執行時,155-1、155-2地號上現有數棟建物,門牌號碼均為檨子林25號,據地政人員稱無法確認何棟為1102號建物,疑似已滅失。另125地號經地政人員遙指並以航照圖為依據稱現況皆為雜林,另據鑑價報告稱125地號土地未臨路。157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樹林,部分有門牌號碼檨子林25號-1之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座落其上。
二、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另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建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建物是否實際有座落於本件標的之上,座落之位置及面積為何,須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後始得確認,拍定後不得以上開建物有無座落或面積為何,聲請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98,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另共有人就其有共有關係之標的應一併應買,不得僅就部分行使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結構不同,共有人僅對其共有之不動產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對其餘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
六、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有地上權或租地建屋之情形,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並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惟日後若就地上建物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優先承買資格孳生爭執,仍以本院民事庭之確定判決認定結果為準,請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及應買人務必注意。
七、本件125、157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八、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3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迅股。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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