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桃園市大溪區仁義段2565地號 | 69.13 ㎡20.91 坪 | 5分之4 | 2,121,000 元 |
建物2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785 | 桃園市大溪區介壽路211巷2弄9號基地:桃園市大溪區仁義段2565地號 | 2層樓房磚造、住家用 | 91.3 ㎡27.62 坪一層 45.65、二層 45.65 | 5分之4 | 119,000 元 |
| 2 | 1097 | 桃園市大溪區介壽路211巷2弄9號基地:桃園市大溪區仁義段2565地號 | 2層樓房 | 15.98 ㎡4.83 坪 | 5分之4 | 16,000 元 |
| 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 保證金
- 452,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院於114年9月18日履勘現場,債務人不在場,現場調查顯示785建號建物前經火災,2樓僅剩支架,無屋頂,一樓留有家具及各類用品雜物,屋內雜亂。地政人員於測量後表示保存建物有兩層,但尚未就燒毀部分辦理滅失登記,2樓已達滅失程度,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評估此風險,並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詢登記事宜,如日後無法辦理登記,亦不得據此主張撤銷拍定。債權人並陳報建物目前為空屋,無人使用。
三、本件查封標的物第1097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屬原建物之擴建,為1樓後方增建,與主建物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可供出入。又得標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5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52,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經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原拍定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共有人投標時,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土地、建物之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買受全部拍賣標的。
六、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 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九、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十、刊登於網路或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十一、本標拍賣土地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使用分區為:大溪鎮(埔頂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05年8月17日)第一種住宅區,請應買人注意。(惟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投標前宜自行查詢)。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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