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東股 114司執字第095212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1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3,744,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玉田段 小段 308號

    面積: 20 坪

  • 建物

    臺南市玉井區民主街128號

    面積: 29.99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1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0,5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嗚頭段 小段 273號

    面積: 951 坪

  • 土地

    嗚頭段 小段 323-1號

    面積: 589 坪

  • 土地

    嗚頭段 小段 269號

    面積: 1476 坪

  • 土地

    嗚頭段 小段 269-1號

    面積: 33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本標土地上即編號1、2建物坐落,目前本標建物為空屋,無水電,3 樓鐵皮增建,2、3樓陽台欄杆已拆除,2、3樓樓地板已拆除,類似毛胚屋,樓梯無欄杆。另鑑 價報告稱:現為空屋、建物部分破損、無水電。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 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74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49,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乙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 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 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編號1建物坐落本標土地、編號2建物為編號1建物之增建部分,均受抵押效力所及。 七、編號1、2建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請應賣人注意。 八、編號1、2建物乃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 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涉。如拍賣之建物有違反建築法規經主管機關認定 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十一、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 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 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三、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14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十四、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編號1土地上有未見門牌建物之鐵皮建物坐落,部分 為空地,有網架及果樹。編號2土地為空地、雜草。編號3土地上有網架及果 樹。編號4土地上為雜草、雜樹。另鑑價報告稱:編號1土地上有網架、果樹、 建物。編號2土地現為雜草及零星果樹;編號3土地上網架、果樹。編號4土地上 有果樹、道路。上開建物、農作物占用權源不明,且非本標拍賣範圍,拍定後 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編號3、4土地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 明。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5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12,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乙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 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 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 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 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 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 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 七、編號3、4土地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 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 買或承受。 八、上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基地座落部分有優先承買權,惟於優先承買時應併提 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九、拍賣土地之種植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有優先承買 權,且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十、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 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 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二、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 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 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四、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14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 至四號標匭內。 十五、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