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如股 114司執字第172565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14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0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玉田段 小段 834號

    面積: 7 坪

  • 土地

    玉田段 小段 835號

  • 土地

    玉田段 小段 1046號

    面積: 1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優先承買權)現場查封及履勘時,現場有遮雨棚及停車,其餘空地。另據鑑價 報告指出,編號1、2土地須經他人土地始能臨路,編號3土地現架有棚架並堆放 雜物。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10,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依臺南市玉井區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記 載,拍賣之編號1、2土地使用分區為水溝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 屋/土地面積短少……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 慎投標。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 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要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 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14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 四號標匭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