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歸仁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妥股 114司執字第097909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28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19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八甲西段 小段 326號
面積: 74 坪
-
土地
八甲西段 小段 328號
面積: 16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28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文化東段 小段 746號
面積: 1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優先承買權) 一、民國114年11月7日查封時,編號1土地現況空地、雜草,部分為道路,編號 2土地為現況為水溝。 二、依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74842號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為道路,有果 樹,編號2土地為道路及水溝邊。 三、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地 上果樹、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果樹、地上物、道路與土地間之法 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應買人請自行 注意,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分標拍賣,共分2標,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 |
| 備註 | 備註 一、分標拍賣,共分2標,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 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土地增值稅、稅款及債務 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拍定亦得撤銷。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 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8,000元。 四、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就 果樹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 供本院審查)。拍定人或承受人就主張優先承買以外之標的均不得拒絕購買或承 受。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7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 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五、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共有物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 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 就其擁有應有部份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倘公同共 有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或提出經全體公 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共有人若就其所共有之土地主張優 先承買權時,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 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 受。 六、本件係參酌引用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74842號鑑價報告核定第一拍底價。 七、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 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二、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優先承買權) 一、民國114年11月7日查封時,編號1土地現況為巷道。 二、依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74842號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為道路,屬公共 設施保留地。 三、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拍 定後道路與土地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 議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分標拍賣,共分2標,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 |
| 備註 | 備註 一、分標拍賣,共分2標,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 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土地增值稅、稅款及債務 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拍定亦得撤銷。上開不動產1宗拍 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0,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共有物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 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倘公同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 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或提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 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 五、本件係參酌引用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74842號鑑價報告核定第一拍底價。 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七、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 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