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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板橋區法拍屋|新北市板橋區後菜園街4號4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守股 114司執字第098490號

待拍導航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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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9,87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4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10-20

拍賣標的

土地3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新北市板橋區府中段1052地號 38 ㎡11.5 坪 4分之1 4,480,000 元
備考張○○(84分之1)、顏○○(168分之15)、廖○○(168分之25)
2 新北市板橋區府中段1052-1地號 15 ㎡4.54 坪 4分之1 2,370,000 元
備考張○○(84分之1)、顏○○(168分之15)、廖○○(168分之25)
3 新北市板橋區府中段1053地號 17 ㎡5.14 坪 4分之1 2,690,000 元
備考張○○(84分之1)、顏○○(168分之15)、廖○○(168分之25)

建物2 筆

編號建號門牌構造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2603 新北市板橋區後菜園街4號4樓基地:新北市板橋區府中段1052、1052-1、1053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4層樓;總面積:51.72平方公尺;住家用) 51.72 ㎡15.65 坪 全部 200,000 元
備考張○○(21分之1)、顏○○(7分之6)、廖○○(21分之2)
2 6584 新北市板橋區後菜園街4號4樓(未登記建物)基地:新北市板橋區府中段1052、1052-1地號 10.44 ㎡3.16 坪 全部 130,000 元
備考未登記建物;張○○(21分之1)、顏○○(7分之6)、廖○○(21分之2)
保證金
1,980,000 元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現場測量程序時,據在場人即承租人稱,目前標的物由共有人之一出租他人作為宮廟使用(虛空無極金殿),頂樓增建則作為倉庫使用。標的物以每月租金4000元出租,無書面契約,恐有未約定租賃期間之情形,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應買人應自行評估是否有民法第425條之情形。

二、另依據共有人之一、承租人在場稱,本件原本整間都有漏水問題,經處理後目前僅剩廁所有漏水。其餘依在場人在場所述及本院函查、鑑定報告所載,該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8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980,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係變賣共有物。

㈠ 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含債權人、債務人)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有按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㈡ 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㈢ 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於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保證金及價金,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後(勿先行繳納),本院始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七、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八、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九、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拍賣程序第3次拍賣 開標時間115年11月12日下午3時整 公告發文日期115/10/16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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