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3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北市板橋區府中段1052地號 | 38 ㎡11.5 坪 | 4分之1 | 4,480,000 元 |
| 備考張○○(84分之1)、顏○○(168分之15)、廖○○(168分之25) | ||||
| 2 | 新北市板橋區府中段1052-1地號 | 15 ㎡4.54 坪 | 4分之1 | 2,370,000 元 |
| 備考張○○(84分之1)、顏○○(168分之15)、廖○○(168分之25) | ||||
| 3 | 新北市板橋區府中段1053地號 | 17 ㎡5.14 坪 | 4分之1 | 2,690,000 元 |
| 備考張○○(84分之1)、顏○○(168分之15)、廖○○(168分之25) | ||||
建物2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2603 | 新北市板橋區後菜園街4號4樓基地:新北市板橋區府中段1052、1052-1、1053地號 | 鋼筋混凝土造(4層樓;總面積:51.72平方公尺;住家用) | 51.72 ㎡15.65 坪 | 全部 | 200,000 元 |
| 備考張○○(21分之1)、顏○○(7分之6)、廖○○(21分之2) | ||||||
| 2 | 6584 | 新北市板橋區後菜園街4號4樓(未登記建物)基地:新北市板橋區府中段1052、1052-1地號 | 10.44 ㎡3.16 坪 | 全部 | 130,000 元 | |
| 備考未登記建物;張○○(21分之1)、顏○○(7分之6)、廖○○(21分之2) | ||||||
- 保證金
- 1,98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現場測量程序時,據在場人即承租人稱,目前標的物由共有人之一出租他人作為宮廟使用(虛空無極金殿),頂樓增建則作為倉庫使用。標的物以每月租金4000元出租,無書面契約,恐有未約定租賃期間之情形,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應買人應自行評估是否有民法第425條之情形。
二、另依據共有人之一、承租人在場稱,本件原本整間都有漏水問題,經處理後目前僅剩廁所有漏水。其餘依在場人在場所述及本院函查、鑑定報告所載,該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8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980,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係變賣共有物。
㈠ 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含債權人、債務人)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有按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㈡ 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㈢ 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於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保證金及價金,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後(勿先行繳納),本院始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七、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八、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九、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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