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板橋區法拍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松股 114司執字第210259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北市板橋區府中段1052地號 | 38 ㎡11.5 坪 | 8分之1 | 770,000 元 |
| 備考使用分區:商業區。 | ||||
- 保證金
- 16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於115年2月12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稱,本件拍賣地號土地係門牌號碼新北市板橋區後菜園街4號建物之坐落基地,惟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建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拍定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法律關係,請投標人注意。倘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三、本件由於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故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須通知全體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買,無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本件共有人眾多,請應買人注意。應買人如為共有人時,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若有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0,000元。
四、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五、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及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六、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七、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地20條第1項,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