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怡股 114司執字第106274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09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51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忠福段 小段 1650-1號

    面積: 7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09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6,4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忠福段 小段 1646號

    面積: 9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4年12月24日偕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稱1650-1號部分遭他人之建 物占用,原因不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1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3,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 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五、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 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 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 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 拍定。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七、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 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4年12月24日偕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稱1646號現況為道路用地。 二、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5年1月20函稱:1646號土地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6 0)桃府建都使字第446、448、449、860、862、864、976、978號、(69)桃縣建 都使字第24號等9筆使用執照。1646號土地領有中壢區公所核發(62)桃中市建使 字第51、102號、(65)桃中市建使字第900、901、908號等5筆使用執照,仍受其 套繪管制。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80,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 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五、現況為道路,附近又有建物,請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地政機關查明是否為 民法物權編施行細則第8條之5規定,區分所有建物建築基地,並自行評估是否 投標,日後不得據此主張撤銷拍賣。 六、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 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 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 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 拍定。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八、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 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第四頁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