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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南區法拍屋|中華東路二段133巷77弄2號7樓之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坤股 114司執字第108273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9/15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5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全部

公告日期

2026-07-2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龍崗段 小段 964-1號

    面積: 7.54 坪(24.92 平方公尺)

  • 土地

    龍崗段 小段 964號

    面積: 21.7 坪(71.74 平方公尺)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9/15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2,1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0000分之1062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07-2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裕南段 小段 1527號

    面積: 115.27 坪(381.07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分之1062

  • 土地

    裕南段 小段 1528號

    面積: 0.08 坪(0.28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分之1062

  • 土地

    裕南段 小段 1538號

    面積: 1.29 坪(4.27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分之1062

  • 建物

    中華東路二段133巷77弄2號7樓之1

    面積: 41.06 坪(135.7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分之1062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9/15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8,210,0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全部

公告日期

2026-07-2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裕南段 小段 1555號

    面積: 25.26 坪(83.52 平方公尺)

  • 建物

    中華東路二段133巷77弄11號

    面積: 47.68 坪(157.62 平方公尺)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南區鯤鯓路104巷 57號建物坐落,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 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本件分甲、乙、丙標分開拍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本件分甲、乙、丙標分開拍 賣。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5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12,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拍賣土地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 買權。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 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 9月15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 八號標匭內 坤股。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2土地為道路用地,編號3土地為建物前方空地,建物有陽台 外推。債務人張京師在場稱系爭建物係作為債務人公司之辦公室使用,無停車位,應買人請自 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本件分甲、乙、丙三標分開拍賣。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本件分甲、乙、丙三標分開拍賣。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1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30,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9月15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坤 股。 標別: 丙

標別: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債務人陳美雲之配偶張京師稱:系爭建物為債務人及家屬自住,另據地政指界人員 稱:建物一層及屋頂突出物均有增建,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本件分甲、乙、丙標分開拍賣。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本件分甲、乙、丙標分開拍賣。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2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642,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拍賣之編號2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 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9月15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坤 股。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