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內湖區法拍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貴股 114司執字第108914號
標別:乙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四小段324地號 | 14 ㎡4.23 坪 | 2分之1 | 1,160,000 元 |
| 備考第三種住宅區 | ||||
- 保證金
- 240,000 元
- 點交情形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5年1月14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24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內湖區新明路495號房屋東南側,上有部分建物、部分為現有道路。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 備註
一、得標: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甲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乙、丙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6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24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優先承買權
(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二)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六、甲、乙、丙標均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2日第三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標別:丙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四小段346之1地號 | 106 ㎡32.07 坪 | 24分之3 | 1,290,000 元 |
| 備考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 ||||
- 保證金
- 260,000 元
- 點交情形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5年1月14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46-1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內湖區新明路442號房屋北側,上有建物、部分為空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 備註
一、得標: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甲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乙、丙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9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26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優先承買權
(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二)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六、甲、乙、丙標均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2日第三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標別:甲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四小段275地號 | 7 ㎡2.12 坪 | 24分之3 | 160,000 元 |
| 備考第三種住宅區 | ||||
| 2 | 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四小段276地號 | 3 ㎡0.91 坪 | 24分之3 | 80,000 元 |
| 備考第三種住宅區 | ||||
- 保證金
- 50,000 元
- 點交情形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5年1月14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75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內湖區新明路493號房屋北側,部分為前開房屋庭院、部分為現有道路;276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內湖區新明路493號西北側,部分為前開房屋庭院、部分為現有道路。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 備註
一、得標: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甲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乙、丙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5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優先承買權
(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二)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六、甲、乙、丙標均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2日第三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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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地段其他在拍標的
與本案位在相同地段,可作為底價比較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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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美段 四小段 6號
113司執助字第023442號115/11/02 底價 253 萬 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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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美段 五小段 117號
115司執字第025604號115/11/12 底價 5,585 萬 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