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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內湖區法拍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貴股 114司執字第108914號

待拍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11/12

加入 Google 日曆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160,0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持分 2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10-12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四小段324地號 14 ㎡4.23 坪 2分之1 1,160,000 元
備考第三種住宅區
保證金
240,000 元
點交情形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5年1月14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24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內湖區新明路495號房屋東南側,上有部分建物、部分為現有道路。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得標: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甲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乙、丙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6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24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優先承買權

(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二)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六、甲、乙、丙標均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2日第三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11/12

加入 Google 日曆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290,0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持分 24分之3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10-12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四小段346之1地號 106 ㎡32.07 坪 24分之3 1,290,000 元
備考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保證金
260,000 元
點交情形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5年1月14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46-1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內湖區新明路442號房屋北側,上有建物、部分為空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得標: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甲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乙、丙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9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26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優先承買權

(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二)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六、甲、乙、丙標均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2日第三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11/12

加入 Google 日曆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40,0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持分 24分之3

公告日期

2026-10-12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四小段275地號 7 ㎡2.12 坪 24分之3 160,000 元
備考第三種住宅區
2 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四小段276地號 3 ㎡0.91 坪 24分之3 80,000 元
備考第三種住宅區
保證金
50,000 元
點交情形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5年1月14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75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內湖區新明路493號房屋北側,部分為前開房屋庭院、部分為現有道路;276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內湖區新明路493號西北側,部分為前開房屋庭院、部分為現有道路。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得標: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甲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乙、丙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5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優先承買權

(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二)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六、甲、乙、丙標均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2日第三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拍賣程序第3次拍賣 開標時間115年11月12日下午3時整 公告發文日期115/09/15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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