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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北區法拍屋|公園南路370巷2號地下一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坤股 114司執字第114072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18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7,77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立人段 小段 53號

    面積: 2191 坪

  • 建物

    公園南路370巷2號地下一層

    面積: 9.29 坪

  • 建物

    公園南路370巷46號11樓之1

    面積: 22.4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民國114年10月1日至現場查封時,據債務人弟弟在場稱:債務人偶爾回來,房間內有漏水 情形,兩個月繳一次管理費新臺幣6240元,目前欠繳114年9至10月份管理費,另編號1建物含地 下一樓編號155號機械停車位,另債務人115年6月9日陳訴狀陳稱,建物為債務人使用,先前查 封日是債務人請弟弟回去幫債務人開門等語,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建物按現況點交,其 餘土地部分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77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56,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不動產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有積欠管理費,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人是否負擔前手之欠繳之管理費,與 本院權責無涉。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18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坤 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