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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龍潭區法拍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怡股 114司執字第121314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10/0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807,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663240分之40782

公告日期

2026-09-0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成功段 小段 582號

    面積: 496.64 坪(1641.8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663240分之40782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10/0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30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663240分之40782

公告日期

2026-09-0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成功段 小段 793號

    面積: 1490.65 坪(4927.78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663240分之40782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10/0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31,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663240分之40782

公告日期

2026-09-0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成功段 小段 821號

    面積: 136.36 坪(450.7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663240分之40782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4年10月29日偕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582地號現況有農作、雜木 林。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0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2,000元。 四、本件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 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 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 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 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 拍定。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八、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標進行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 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 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 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 序。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4年10月29日偕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793地號現況有農作。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0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61,000元。 四、本件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 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 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 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 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 拍定。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八、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標進行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 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 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 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 序。 標別: 丙

標別: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4年10月29日偕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821地號現況有農作。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7,000元。 四、本件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 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 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 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 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 拍定。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八、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標進行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 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 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 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 序。 民 事 執 行 處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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