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1
拍賣標的
土地3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北市淡水區天生段1468地號 | 10.26 ㎡3.1 坪 | 5分之1 | 450,000 元 |
| 備考住宅區 | ||||
| 2 | 新北市淡水區天生段1469地號 | 52.01 ㎡15.73 坪 | 5分之1 | 2,270,000 元 |
| 備考住宅區 | ||||
| 3 | 新北市淡水區天生段1470地號 | 60.75 ㎡18.38 坪 | 5分之1 | 2,650,000 元 |
| 備考住宅區 | ||||
建物1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2702 | 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1段62巷20號4樓基地:新北市淡水區天生段1468、1469、1470地號 | 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房 | 102.48 ㎡31 坪 | 全部 | 1,550,000 元 |
- 保證金
- 1,390,000 元
- 點交情形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使用情形
(一)2702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5年5月1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2702建號建物現由其及家屬自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各標均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臺幣:6,920,000元。
三、保證金新臺幣:1,39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2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標別:2
拍賣標的
土地4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北市淡水區沙崙段88地號 | 230.67 ㎡69.78 坪 | 6分之1 | 1,170,000 元 |
| 備考兒童遊樂場用地;擬定淡水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 原綠一、二、三用地附帶條件市地重劃地區)細部計畫(103年7月9日)。 | ||||
| 2 | 新北市淡水區沙崙段88-1地號 | 175.08 ㎡52.96 坪 | 6分之1 | 890,000 元 |
| 備考道路用地;擬定淡水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 原綠一、二、三用地附帶條件市地重劃地區)細部計畫(103年7月9日)。 | ||||
| 3 | 新北市淡水區沙崙段88-2地號 | 0.97 ㎡0.29 坪 | 6分之1 | 10,000 元 |
| 備考住宅區;擬定淡水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 原綠一、二、三用地附帶條件市地重劃地區)細部計畫(103年7月9日)。 | ||||
| 4 | 新北市汐止區沙崙段88-3地號 | 0.37 ㎡0.11 坪 | 6分之1 | 10,000 元 |
| 備考住宅區;擬定淡水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 原綠一、二、三用地附帶條件市地重劃地區)細部計畫(103年7月9日)。 | ||||
- 保證金
- 42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5年3月23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88地號部分土地上有門牌為沙崙路201巷22弄1號建物及鐵棚部分占用,另有部分土地為道路;88-1地號部分土地位於上開建物之西方20公尺處,有鐵皮建物部分占用,其餘部分土地為道路;88-2、88-3地號土地分別位於上開建物之南方11公尺、西方29公尺處,目視所及均為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鐵棚之所有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占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又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各標均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臺幣:2,080,000元。
三、保證金新臺幣:42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優先承買權:
(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二)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2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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