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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淡水區法拍屋|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1段62巷20號4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勇股 114司執字第121844號

待拍導航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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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6,920,0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持分 5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10-13

拍賣標的

土地3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新北市淡水區天生段1468地號 10.26 ㎡3.1 坪 5分之1 450,000 元
備考住宅區
2 新北市淡水區天生段1469地號 52.01 ㎡15.73 坪 5分之1 2,270,000 元
備考住宅區
3 新北市淡水區天生段1470地號 60.75 ㎡18.38 坪 5分之1 2,650,000 元
備考住宅區

建物1 筆

編號建號門牌構造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2702 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1段62巷20號4樓基地:新北市淡水區天生段1468、1469、147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房 102.48 ㎡31 坪 全部 1,550,000 元
保證金
1,390,000 元
點交情形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一)2702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5年5月1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2702建號建物現由其及家屬自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各標均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臺幣:6,920,000元。

三、保證金新臺幣:1,39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2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11/12

加入 Google 日曆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0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6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10-13

拍賣標的

土地4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新北市淡水區沙崙段88地號 230.67 ㎡69.78 坪 6分之1 1,170,000 元
備考兒童遊樂場用地;擬定淡水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 原綠一、二、三用地附帶條件市地重劃地區)細部計畫(103年7月9日)。
2 新北市淡水區沙崙段88-1地號 175.08 ㎡52.96 坪 6分之1 890,000 元
備考道路用地;擬定淡水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 原綠一、二、三用地附帶條件市地重劃地區)細部計畫(103年7月9日)。
3 新北市淡水區沙崙段88-2地號 0.97 ㎡0.29 坪 6分之1 10,000 元
備考住宅區;擬定淡水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 原綠一、二、三用地附帶條件市地重劃地區)細部計畫(103年7月9日)。
4 新北市汐止區沙崙段88-3地號 0.37 ㎡0.11 坪 6分之1 10,000 元
備考住宅區;擬定淡水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 原綠一、二、三用地附帶條件市地重劃地區)細部計畫(103年7月9日)。
保證金
420,000 元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5年3月23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88地號部分土地上有門牌為沙崙路201巷22弄1號建物及鐵棚部分占用,另有部分土地為道路;88-1地號部分土地位於上開建物之西方20公尺處,有鐵皮建物部分占用,其餘部分土地為道路;88-2、88-3地號土地分別位於上開建物之南方11公尺、西方29公尺處,目視所及均為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鐵棚之所有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占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又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各標均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臺幣:2,080,000元。

三、保證金新臺幣:42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優先承買權:

(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二)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2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拍賣程序第1次拍賣 開標時間115年11月12日下午3時整 公告發文日期115/09/14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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