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淡水區法拍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意股 115司執字第003937號
標別:2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北市淡水區仁愛段9地號 | 158 ㎡47.8 坪 | 300分之27 | 1,320,000 元 |
| 備考住宅區 | ||||
- 保證金
- 264,000 元
- 點交情形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5年3月20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9地號土地上有門牌為沙崙路181巷6弄22號房屋旁之鐵皮屋兩座占用,一座有鐵捲門上鎖,另一座為停車位。上開鐵皮屋非本件拍賣範圍,鐵皮屋所有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債權人115年4月22日具狀陳報,標別1及標別2之土地上停放3-4台車,每車每月租金新臺幣1,500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四)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4標分別拍賣,2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臺幣:1,320,000元。
三、保證金新臺幣:264,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優先承買權:
(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二)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8日第2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標別:1
拍賣標的
土地5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北市淡水區沙崙段2地號 | 576.12 ㎡174.28 坪 | 180分之24 | 7,440,000 元 |
| 備考住宅區 | ||||
| 2 | 新北市淡水區沙崙段3地號 | 434.03 ㎡131.29 坪 | 180分之24 | 2,110,000 元 |
| 備考停車場用地 | ||||
| 3 | 新北市淡水區沙崙段4地號 | 320.1 ㎡96.83 坪 | 180分之24 | 1,560,000 元 |
| 備考停車場用地 | ||||
| 4 | 新北市淡水區沙崙段5地號 | 290.28 ㎡87.81 坪 | 180分之24 | 1,410,000 元 |
| 備考停車場用地 | ||||
| 5 | 新北市淡水區沙崙段6地號 | 815 ㎡246.54 坪 | 180分之24 | 3,960,000 元 |
| 備考停車場用地 | ||||
- 保證金
- 3,300,000 元
- 點交情形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一)民國115年3月20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屋兩座占用,現場為蕨靜叢森之蕨類商行,據在場人潘○蘭稱,該鐵皮屋為債務人所有,目前是她在營業;3、4地號土地上均有鐵皮屋一座占用,目前亦為潘○蘭使用中;5地號土地依目視所及為竹林、草木叢生;6地號土地上有大鐵皮屋兩座占用,據潘○蘭稱該屋亦為債務人所有。上開鐵皮屋非本件拍賣範圍,鐵皮屋所有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債權人115年4月22日具狀陳報,標別1及標別2之土地上停放3-4台車,每車每月租金新臺幣1,500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四)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4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48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3,30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優先承買權:
(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二)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又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共有人、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8日第2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標別:3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北市淡水區沙崙段57地號 | 200.89 ㎡60.77 坪 | 150分之26 | 3,210,000 元 |
| 備考住宅區 | ||||
| 2 | 新北市淡水區沙崙段63地號 | 79.82 ㎡24.15 坪 | 300分之26 | 640,000 元 |
| 備考住宅區 | ||||
- 保證金
- 770,000 元
- 點交情形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5年3月20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7、63地號土地目視所及均草木叢生,57地號有部分土地上栽種蔬菜。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上開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作物收取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請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4標分別拍賣,3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臺幣:3,850,000元。
三、保證金新臺幣:77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8日第2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標別:4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北市淡水區天生段74地號 | 830.1 ㎡251.11 坪 | 4分之1 | 25,120,000 元 |
| 備考住宅區 | ||||
- 保證金
- 5,024,000 元
- 點交情形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5年3月20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74地號土地上有門牌沙崙路168號至172之3號房屋占用,現為家樂福賣場、福記燕餃、泰好吃咖啡簡餐、華客鐵板燒、窯烤披薩等商店營業中,為連棟大鐵皮屋,窯烤披薩為磚造平房。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15年4月22日函覆:74地號土地係98淡使字第576號使用執照(97淡建字第0300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含法定空地)。又依建物登記謄本顯示,74地號土地上有天生段2至4建號建物坐落,其登記之建物門牌依序為沙崙路168號、170號、172號。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四)債務人115年4月20日具狀陳報,172之1號建物與172號建物同屬天生段4建號建物,當初係因出租方便,始於172號建物中隔出並另編門牌號碼;且伊與74地號土地共有人於98年間合意共同出資興建2至4建號建物,其建物所有權持分比例均比照原土地之持分比例而定,伊於111年6月14日將其所有2至4建號建物持分出售予第三人陳○榕,至74地號土地因有假扣押查封登記而無法過戶,故伊與陳○榕協議,以伊對陳○榕之新臺幣(下同)297萬元欠款作為其使用74地號土地依債務人持分比例部分之租金;又依租賃契約暨租金抵繳協議書記載,租期自111年7月1日起至建物無法繼續使用之日止,並約定租金每月9,000元,至138年12月31日止已逐月抵扣完畢,而建物尚得繼續使用者,土地之租金數額,由雙方另行協議之。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五)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4標分別拍賣,4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臺幣:25,120,000元。
三、保證金新臺幣:5,024,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優先承買權:
(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二)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8日第2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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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愛段 小段 54號
114司執字第002486號115/11/02 底價 824 萬 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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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司執字第121844號115/11/12 底價 692 萬 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