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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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樂利段 小段 73-1號
面積: 2.72 坪(8.98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分之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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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樂利段 小段 73號
面積: 1213.33 坪(4011.02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分之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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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一段121巷10弄8號5樓
面積: 30.16 坪(99.7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分之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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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一段121巷10弄8號五樓未登記部分
面積: 20.88 坪(69.0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分之66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公告附表:標別 1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北市土城區樂利段73-1地號 | 8.98 ㎡2.72 坪 | 10000分之66 | 8,518 元 |
| 備考權利範圍:陳○○(33/10000)、曾○○(33/10000) | ||||
| 2 | 新北市土城區樂利段73地號 | 4,011.02 ㎡1,213.33 坪 | 10000分之66 | 3,780,000 元 |
| 備考權利範圍:陳○○(33/10000)、曾○○(33/10000) | ||||
建物2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366 | 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一段121巷10弄8號5樓基地:新北市土城區樂利段73地號 | 5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 99.7 ㎡30.16 坪附屬:陽台9.90 | 全部 | 2,040,000 元 |
| 備考權利範圍:陳○○(1/2)、曾○○(1/2) | ||||||
| 2 | 6115 | 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一段121巷10弄8號五樓未登記部分基地:新北市土城區樂利段73地號 | 69.01 ㎡20.88 坪第五層 2.61、第五層頂層 66.4 | 全部 | 1,030,000 元 | |
| 備考權利範圍:陳○○(1/2)、曾○○(1/2) | ||||||
- 合計
- 最低拍賣價格合計 6,860,000 元|保證金 1,380,000 元
- 點交情形
- 點交
- 使用情形
本件114.9.22查封時,債權人稱房屋現為空屋,客廳近梯間有漏水,無影響交易情事,有內梯通往頂層,頂層接5樓用電(嗣債權人陳報查封筆錄誤載為接4樓用電),目前斷水斷電,頂層係加蓋鴿舍,通過鴿舍可走外梯往梯間,拍賣後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8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80,000元。
四、本件係變賣共有物,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有按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之權。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又應有部分如為公同共有者,該公同共有人之一得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
五、經本院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函詢本件標的是否曾受理非自然死亡一案,函覆結果為未針對此類案件建檔,無資料可稽;函詢工務局是否因地震受創、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物,函覆無上開建物申請資料;函詢消防局是否發生火災,函覆107.1.1至114.9.29無受理情形。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六、本件標的6115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得標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本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七、本件新北市工務局函覆,73及73-1地號土地,係72使字第1989號使用執照(72建字第385號建照執照)之建築基地,樂利段366建物,領有72使字第1989號使用執照。
八、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之1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九、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