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方股 114司執字第135257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3/3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51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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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大銃段 小段 173號
面積: 6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部分道路,另有一間門牌號碼「公園南 路222巷20弄27號」之吳家歷代公廳之房屋。據鑑價報告記載:系爭土地現況做 道路使用。惟實際使用情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 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地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 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1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3,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日後若就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乙事孳生爭執,仍以本院民事庭之確 定判決認定結果為準,請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及應買人務必注意。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 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 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九、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3月31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 賣。投標單請投入第1至4號標匭內。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 效。方股。 02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方股 04 擬 判:擬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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