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將軍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速股 114司執字第155213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9/15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79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全部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08-27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忠昌段 小段 1044號

    面積: 64.11 坪(211.95 平方公尺)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9/15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0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2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8-27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忠昌段 小段 1045號

    面積: 41.53 坪(137.3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2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1月7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 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拍賣土地上有雜草、樹木,並有鐵皮搭 建車棚。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土地現為雜草空地、有樹葡萄及鐵皮車庫。 惟實際使用情形及樹葡萄及鐵皮車庫等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9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59,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 不塗銷。 五、本件不動產共分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於拍定前指定開標順 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 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 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六、依土地謄本所載,拍賣土地上有設定普通地上權,地上權人:陳柏言,設定 目的:建築房屋,權利價值: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正,地租:每年10,000元 整,預付地租情形:無,讓與或設定抵押權限制:本地上權不得讓與他人,不得 設定抵押權。地上權人(即本件債權人)114年11月12日具狀陳報編號1土地上無 建築房屋。 七、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屬「住宅區」。就上開土地之 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 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 明。 八、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其上鐵皮車庫、樹葡萄作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鐵皮車庫、樹葡萄作物等占用權源不明,投標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九、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占有使用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 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 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十、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 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三、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1月7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 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拍賣土地為道路。又據鑑價報告所載, 拍賣土地係屬公共設施用地,現為道路。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1,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不動產共分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於拍定前指定開標順 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 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 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六、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拍賣土地屬「道路用地」,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 用地,於都市計畫說明書無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或附帶條件特別規定, 依本府87年7月22日「研商為課稅業務需要......協調會」會議記錄。視為將以 徵收方式視財源籌措情形編列預算徵收取得。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 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 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七、本件僅就土地應有部分拍賣,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投標人請自行 查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若由共有人之一應 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八、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 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九、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 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 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十、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 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三、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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