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楠西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賢股 114司執字第155220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9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楠西區灣丘段206-1地號 | 448 ㎡135.52 坪 | 16分之1 | 32,000 元 |
| 備考一般農業區、交通用地。 | ||||
| 2 | 臺南市楠西區灣丘段206-2地號 | 48 ㎡14.52 坪 | 16分之1 | 4,000 元 |
| 備考一般農業區、交通用地。 | ||||
| 3 | 臺南市楠西區灣丘段206-3地號 | 1,243 ㎡376.01 坪 | 16分之1 | 88,000 元 |
| 備考一般農業區、交通用地。 | ||||
| 4 | 臺南市楠西區鹿田段275地號 | 79.77 ㎡24.13 坪 | 6分之1 | 11,000 元 |
| 備考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
| 5 | 臺南市楠西區楠中段819地號 | 7.74 ㎡2.34 坪 | 4分之1 | 16,000 元 |
| 備考引用114司執全254 | ||||
| 6 | 臺南市楠西區楠中段836地號 | 38.2 ㎡11.56 坪 | 4分之1 | 64,000 元 |
| 備考引用114司執全254 | ||||
| 7 | 臺南市楠西區楠中段955地號 | 66.51 ㎡20.12 坪 | 4分之1 | 200,000 元 |
| 備考引用114司執全254 | ||||
| 8 | 臺南市楠西區楠中段972地號 | 11.92 ㎡3.61 坪 | 4分之1 | 28,000 元 |
| 備考引用114司執全254 | ||||
| 9 | 臺南市楠西區楠中段975地號 | 13.33 ㎡4.03 坪 | 4分之1 | 40,000 元 |
| 備考引用114司執全254 | ||||
- 保證金
- 97,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3、4、6為道路用地。編號2部分為空地,部分為道路。編號5、7、9為水溝側空地。編號8為現為空地。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9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8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7,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五、編號4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17日下午15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十一、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標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標匭,投標無效。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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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