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楠西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簡股 115司執字第032901號
標別:甲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楠西區灣丘段152-18地號 | 275 ㎡83.19 坪 | 全部 | 1,408,000 元 |
| 備考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 ||||
- 保證金
- 282,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有一門牌為灣丘30號之2建物坐落,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0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82,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五、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六、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重測或複丈,實際面積以土地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債權人、債務人與拍定人均不得為爭執或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八、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10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第四號標匭內。簡股
標別:乙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楠西區楠中段623地號 | 146.44 ㎡44.3 坪 | 2分之1 | 1,152,000 元 |
| 備考住宅區。 | ||||
- 保證金
- 231,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為雜草空地,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5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1,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重測或複丈,實際面積以土地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債權人、債務人與拍定人均不得為爭執或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八、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10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第四號標匭內。簡股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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