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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大内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迅股 114司執字第164883號

待拍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5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嗚頭段 小段 427號

    面積: 824 坪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57,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嗚頭段 小段 276號

    面積: 890 坪

  • 土地

    嗚頭段 小段 278號

    面積: 12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經本院民國115年1月26日現場查封,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76地 號土地現為木瓜園,目前承租人為王O源種植木瓜,租期至115年年底。279地號 土地現為空地。鑑價報告亦稱276地號土地上有網室種植木瓜,278地號為雜草 空地。 二、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 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2,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 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 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投標人並 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文件置於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 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五、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耕地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 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 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 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 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七、本件僅係拍賣土地,地上物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 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 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 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 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 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 院仍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又債務人應自行注意並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 物,否則得由本院指定並得於開標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由本院撤銷其中一標 或數標標的之拍定。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11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 至四號標匭內。迅股。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經本院民國115年1月26日現場查封,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27地 號土地現為雜草空地。鑑價報告亦稱427地號為雜空地。 二、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 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2,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 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 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投標人並 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文件置於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 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 六、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 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與 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 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 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 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 院仍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又債務人應自行注意並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 物,否則得由本院指定並得於開標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由本院撤銷其中一標 或數標標的之拍定。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11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 四號標匭內。迅股。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迅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