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大內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北股 114司執字第172906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9/30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38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1897分之10013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09-10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嗚頭段 小段 34-2號

    面積: 421.99 坪(139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1897分之10013

  • 土地

    嗚頭段 小段 42-1號

    面積: 345.45 坪(1142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1897分之10013

  • 土地

    嗚頭段 小段 86-1號

    面積: 124.93 坪(413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1897分之10013

  • 土地

    嗚頭段 小段 86-3號

    面積: 631.62 坪(2088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1897分之10013

  • 土地

    嗚頭段 小段 87-4號

    面積: 183.31 坪(606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1897分之10013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上種有芭樂,上開作物占用權源不明; 編號2土地坐落門牌號碼燒灰子22號、22之1號、23之1號建物,部分空地;編號 3土地為道路、編號4、5土地部分空地部分雜樹林,另有部分道路。本件均係拍 賣土地應有部分,共有人有無分管協議未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8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78,000元。 四、本件均係拍賣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 權;惟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 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 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建物所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基地坐落部分有優先承買權。惟 聲明優先承買時,應併同提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且上開 建物所有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 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 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 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 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 十、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9月30日下午3時30分特別變賣後之減價拍賣。投標單 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北股 02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北股 04 擬 判:擬 判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同地段其他在拍標的

與本案位在相同地段,可作為底價比較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