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歸仁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如股 114司執字第168327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歸仁區媽祖廟段二小段774地號 | 115 ㎡34.79 坪 | 全部 | 666,000 元 |
| 備考特定農業區、交通用地。 | ||||
- 保證金
- 134,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位置,現場為道路。另據鑑價報告指出,現況為道路。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6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4,000元。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土地面積短少……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要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五、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八、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17日下午3時30分特別拍賣。投標單請投入一至四號標匭內。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如股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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