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股 114司執字第173198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07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1,74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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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大山段 小段 388號
面積: 2316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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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南市南區萬年七街169號13樓之7
面積: 21.5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查封時,本件拍賣標的物於本院現場履勘,無人使用為空屋。據現場鄰居稱,其自去年7月 已搬離,目前無人居住。依鑑定報告書所載,勘查現況時詢問管理員稱無非自然死亡情形。 二、本件係拍賣標的868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拍定後點交。餘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74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49,000元。 四、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 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八、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7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清 股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清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