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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南區法拍屋|臺南市南區萬年七街175號五樓之3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廉股 114司執字第145557號

待拍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25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9,984,0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持分 1萬分之34

公告日期

2026-07-29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山段 小段 388號

    面積: 2316.54 坪(7657.98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萬分之34

  • 建物

    臺南市南區萬年七街175號五樓之3

    面積: 22.06 坪(72.9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萬分之34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8/25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51,2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全部

公告日期

2026-07-29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建物

    臺南市南區鯤鯓路21號

    面積: 2943.57 坪(9730.81 平方公尺)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28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2,640,0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全部

公告日期

2026-06-04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同安段 小段 480號

    面積: 21.93 坪(72.49 平方公尺)

  • 建物

    臺南市南區明興路1351號

    面積: 48.57 坪(160.55 平方公尺)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權人詢問管理員稱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家屬居住使用,有停車 位B1-277,惟不動產實際現狀及使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拍定後僅建物依債務人占有 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得點交之情形,本院得全部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98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997,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拍賣之不動產為集合式公寓大廈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 六、債務人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其數額暨有無停車位所有權及實際位置與債務人使用權 之有無,應買人請自行查明,由拍定人自理,本院不負擔保之責,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 均不能執該事由請求增減價金。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九、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之地上物坐落等 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 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十、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25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廉股。 標別: 丙

標別: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現場為4間鐵皮鋼骨建物,屋內地上有養殖水池、水車等設備,屋 頂遍布設置太陽能光電板設備,非債務人所有,該太陽能板光電設備具有獨立經濟價值,非主 建物之構成部分,其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太陽能光電板設備及地上物並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內,惟本件不動產實際現狀及使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1,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240,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土地所有權人若能釋明有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之優先承買權,則 准其優先承買。(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證明文件供本院審查。) 六、拍賣建物部分佔用同段23-17地號土地,占用之基礎法律關係不明,上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 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日後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應買人 請注意。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八、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九、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之地上物坐落等 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 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十、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25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廉股。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廉股 04 擬 判:擬 判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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