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南區法拍屋|臺南市南區萬年六街231巷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廉股 114司執字第166841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25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32,238,0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全部

公告日期

2026-07-29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山段 小段 318號

    面積: 31.08 坪(102.76 平方公尺)

  • 建物

    臺南市南區萬年六街231巷1號

    面積: 74.73 坪(247.04 平方公尺)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建物為空屋,屋內尚有部份遺留物,設有電梯,頂樓雨遮其上固定有 設置多數太陽能板光電發電設備,非債務人所有,該太陽能板光電設備具有獨立經濟價值,非 主建物之構成部分,其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並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編號2建物係編號1主建 物之增建部份,增建部份係與編號1建物內部相通一體使用,均已列入本件拍賣範圍內,惟本件 不動產實際現狀及使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上述建物屋頂上之太陽板光電發電 設備不點交,僅就建物依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得點交之情形,本院得全部 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23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448,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 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經主關機關認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 自行承擔拆除風險,亦不得以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 特別注意。 六、編號2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 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經主關機關認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風險, 亦不得以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七、拍賣建物頂樓屋頂上所有太陽能板光電發電設備,占用之基礎法律關係不明,並不在本 件拍賣範圍內,日後若遭所有權人及權責機關提出任何事項請求,與本院無涉,本院不負擔保 之責,應由應買人自理,請應買人審慎投標注意。 八、編號2建物為編號1主建物之增建部分,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九、本件拍賣不動產登記謄本中,拍賣之標的有信託受益權業經扣押之一般註記登記事項, 係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114年7月30日士院鳴114司執全助意580字第1144087866號函辦 理假扣押登記。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黃國勳兼委託人(受託人:和潤興 業股份有限公司),限制範圍:全部,114年8月1日登記。是本件標的拍定後,本院依法仍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予拍定人,並儘囑託地政塗銷本院本股所為查封登記。惟關於信託受益權經扣押註 記事項,應由拍定人自理,請逕向權責機關地政、扣押之繫屬法院處理,本院不負擔保之責, 請應買人審慎投標查明注意。 十、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十一、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二、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之地上物坐落 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 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十三、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四、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五、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25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廉股。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廉股 04 擬 判:擬 判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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