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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樹林區法拍屋|新北市樹林區柑園街一段33巷69號四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火股 114司執字第193859號

待拍導航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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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8,740,0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持分 100000分之1018

公告日期

2026-10-12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新北市樹林區東園段150地號 2,629.9 ㎡795.54 坪 100000分之1018 5,700,000 元

建物2 筆

編號建號門牌構造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116 新北市樹林區柑園街一段33巷69號四樓基地:新北市樹林區東園段15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7層 60.37 ㎡18.26 坪附屬:陽台:6.79 1分之1 2,370,000 元
備考(一)共有部分:東園段154、156號。
2 889 新北市樹林區柑園街一段33巷69號四樓基地:新北市樹林區東園段150地號 26.15 ㎡7.91 坪 1分之1 670,000 元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保證金
1,750,000 元
點交情形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於本院查封、測量增建、履勘及債權人會警查報時均未見債務人,而測量增建時,標的建物內有眾多物品,並有增設夾層(即標的889建號)。因本院將上開執行通知寄送於標的址,均有債務人簽名親收之送達證書,認定標的建物現由債務人自用,拍定後點交。本件占有、使用情形,本院已盡力調查,又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本件建物者,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由本院審酌是否改定為不點交,惟第三人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法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二、土地應有部分與建物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另據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顯示該標的建物共有部分設有停車位,惟據本院查封時,社區管理員表示債務人無停車位,請應買人及拍定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不點交。

三、標的889建號為增建,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表示,如其欠缺合法範疇之依據,且經核屬違章建築者,爰依相關法令予以處理,且權利人並應自行承擔相關之拆除風險。又拍定人不得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向地政機關辦理標的889建號之移轉登記。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7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50,000元。

四、經查詢相關機關,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發生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又依鑑定報告稱,該標的之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之甲種建築用地。惟上開調查因難以查明,且標的是否有漏水、損壞等情事亦難以查明,相關調查結果及使用限制請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及現地查明並評估衡量,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本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五、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本院郵寄之通知、網路公告或以其他方式或管道標示之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六、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七、為維護交易秩序,保障當事人合理權益:(1)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案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2)因虛偽、未據實、及時陳述及提供資料、隱匿資料、偽造文書、詐欺等故意或過失行為(均包括口頭說明及書面文件),致新北地院及所屬承辦人員,受有損害賠償之請求,債權人、債務人應對新北地院及其所屬承辦人員所受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3)拍定人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本院撤銷拍定,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八、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拍賣程序第1次拍賣 開標時間115年11月10日下午3時整 公告發文日期115/10/08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