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暖暖區法拍屋|基隆市暖暖區過港路10巷110號5樓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良股 115司執字第000901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9/30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7,638,0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持分 100000分之448
公告日期
2026-09-0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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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過港段 小段 12號
面積: 1472.57 坪(4868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0分之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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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過港段 小段 12-3號
面積: 8.77 坪(2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0分之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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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過港段 小段 12-4號
面積: 16.34 坪(54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0分之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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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過港段 小段 12-5號
面積: 21.48 坪(7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0分之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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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基隆市暖暖區過港路10巷110號5樓
面積: 24.87 坪(82.22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0分之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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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過港路10巷110號五樓增建部分
面積: 21.6 坪(71.4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0分之448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360萬元,拍定後塗銷。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1502建號建物於民國115年3月17日查封時,經敲門/按鈴無人應門,會同警員、鎖匠開 門入內,屋內無神明廳,據地政人員表示屋內有增建(即暫編3001建號建物),無獨立出入口 與主建物相通。而據債權人民國115年5月11日陳報:債權人會同警員查訪標的現由債務人所 有,目前無人居住且無出租。本件若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 出合法占用之證明文件,拍定後即不得主張。第三人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 害債權之刑責,並由本院移送檢察機關偵辦。本件拍定後1502、3001建號建物應依強制執行法 第99條第1項之規定點交。另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3、12-4、12-5地號土地均位於羅傑摩爾社 區內,分別於前揭建物西北方50公尺、西南方7公尺、東南方1公尺處,均為社區人行道,係拍 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12-3、12-4、12-5地號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四、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據債 權人無上開情事。另依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局民國115年4月14日基警三分偵字第1150304634號函 略載:本市暖暖區過港路10巷110號5樓查無非自然死亡情形(如自殺、他殺等)等語。依基隆 市消防局民國115年4月2日基消調二字第1150102218號函略載:貴處函詢本市暖暖區過港路10巷 110號5樓建築物經查無火災受創紀錄等語。依鑑定報告略載:經查建物天花板外觀有鋼筋外露 問題,但實際需以專業機構檢測為準;經查訪四鄰及建物外觀觀察,並無地震受損、火災、建 物內非自然死亡等問題,但應以專業機構、警察資料為準。惟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 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五、本標內暫編3001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 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 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號內 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63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28,000元。 民 事 執 行 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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