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竹縣五峰鄉法拍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曾股 115司執字第002723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26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360,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石鹿段 小段 567-25號

    面積: 3032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依空照圖照示為雜樹林地。 另依空照圖顯示,拍賣之土地似有臨農路,但執行當日現場路況為無法通行狀 態。又依鑑價報告記載,土地中應有水路,然因無法到達難以確認。本件拍賣 之土地現況為無人占有使用之雜樹林地,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如拍定人 聲請點交,本院僅發函予拍定人告知逕予點交之旨,不另現實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72,000元。 四、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需具備原住民身分,投標時應將證明 文件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 不許嗣後補正。 五、拍賣之土地屬土地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林地,不得移轉於外國人。 非我國人民不得應買。 六、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 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 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 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 205)。 第四頁01 函 稿 代 碼:5.14.2A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一次拍賣)(強81現場) 02 股 別:曾股 03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