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萬里區法拍屋|新北市萬里區港西路65之1號2樓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慎股 115司執字第003089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25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21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40分之1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07-27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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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海洋段 小段 838號
面積: 66.56 坪(220.04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4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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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海洋段 小段 839號
面積: 45.76 坪(151.28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4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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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海洋段 小段 867號
面積: 37.79 坪(124.92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4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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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新北市萬里區港西路65之1號2樓
面積: 21.19 坪(70.04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40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據歷次及115年3月26日之查封筆錄,屋內有神明廳供奉神明,無祖先牌位,有放置家具, 債權人查稱現由債務人後母居住使用,並表示有嚴重漏水情形。另因未遇債務人,故該房屋是 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如凶宅)、或 有其他影響交易價格情事等情並不清楚,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再自行查明釐清。又本件建號940建 物係屬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部分,並有部分佔用他人土地情形,惟佔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且拍定人不得持本院權利移轉證書逕向地政事務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日後可 能有遭主管機關或被他人訴請拆除之虞,拍定人應自負遭受拆除之風險,且建物之占有使用權 源不明,請投標人注意。另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通知,本件增建部分屬水平違章增 建,違建位置佔用法定空地及一般空地,為既存違章建築,已拍照建檔列管,關於相關違建拆 除事宜投標人應再自行向該單位查詢確認,請投標人注意。又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實 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位置為準。 二、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另共有 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行處 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 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有優先承 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性質 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 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 三、又共有人雖有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 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又主張優先購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就該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四、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有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2項、第3項規定,專有 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 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有數人表示優先承 買時,應按專有部分比例買受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 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建物之所有權人經通知而不行使 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建物之所有權人若符合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購買之建物 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或超出其應配賦之比例部分而無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應買、承受)人或共有人就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本件標的如拍定(應買、承受)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須併同 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即便拍定(應買、承 受)人已繳足案款,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應買、承 受)人,且不得異議,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債務人是否積欠所屬公寓大廈之公共基金(含 管理費、清潔費)?又倘債務人確有積欠,則積欠之該等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含管理費、清潔 費)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以上各項均有不明,投標人均應自行查明。 七、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及分管情形(如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所定規約、不動產分管情形等,所稱「規約」不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者為限,亦包括共 有人就不動產訂立之其他規約),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 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 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 八、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故投標 (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 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 人注意。 九、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無。 十、另據鑑價報告記載及新北市政府函文,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實際使用分區及 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 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 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投標人注 意。 十一、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 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 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 投標應買。 十二、系爭建物是否仍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因該等情事並無相關之公開資 訊可供查詢,且現場無法以精密儀器設備即時檢查化驗,另當事人大多表示不清楚,雖經估價 查詢鑑定、函警協查仍未能完全查得知悉,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 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確認(自行向債權人、現占有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管 委會進一步查詢)後,慎重考慮投標應買。又倘查得系爭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 賣前儘速陳報本院,又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故 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銷拍定(應 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十三、因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通知本件增建有佔用法定空地,故本件土地是否為法 定空地,投標人應再自行查明釐清。又法定空地是否有利用上之限制(例如是否有容積可使 用),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相關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並應自行向中央或地方主管 機關詢問釐清,故本件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不得以該土地為法定空地、使用上受 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又拍定後,拍定(應買、承受)人與上載使用執照、建 造執照相關建物所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應買、承受)人自理,如有爭議,應另循 其他法律途徑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十四、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 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 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42,000元。 民 事 執 行 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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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地段其他在拍標的
與本案位在相同地段,可作為底價比較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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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段 小段 585號
114司執助字第001352號115/08/19 底價 54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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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段 小段 621號
114司執字第035855號115/08/26 底價 980 萬 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