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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信義區法拍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儉股 115司執字第006662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9/30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711,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72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9-03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東信段 三小段 13-2號

    面積: 2.42 坪(8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72分之1

  • 土地

    東信段 三小段 20-8號

    面積: 14.22 坪(47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72分之1

  • 土地

    深澳段 小段 180號

    面積: 5009.07 坪(16558.92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72分之1

  • 土地

    深澳段 小段 180-1號

    面積: 1.01 坪(3.34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72分之1

  • 土地

    深澳段 小段 180-2號

    面積: 64.35 坪(212.74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72分之1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9/30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60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72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9-03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深澳段 小段 194-2號

    面積: 245.42 坪(811.3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72分之1

  • 土地

    深澳段 小段 194號

    面積: 12018.59 坪(39730.86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72分之1

  • 土地

    深澳段 小段 194-1號

    面積: 85.26 坪(281.84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72分之1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9/30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8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72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9-03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深澳段 小段 181號

    面積: 7418.51 坪(24524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72分之1

  • 土地

    深澳段 小段 193號

    面積: 61.71 坪(204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72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50元之抵押權予第 三人簡○○。 (二)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8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到場 執行。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13-2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 信二路56號建物正前方之停車場與花圃。20-8地號土地位於門牌 號碼基隆市信二路56號建物正前方之停車場。系爭180、180-1、180-2地號土地 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深澳坑路141巷7-5號建物北方約250公尺處,現為雜木林且 無路可達。」等語。 (三)據民國115年5月所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13-2、20-8地號 土地為商業區。180、180-1、180-2地號土地為保護區。」等語。 (四)13-2、20-8地號土地依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內容所示,已為東信段三小段6 27建號建物之建築基地,是該土地應不得再另為建物之建築基地,其開發使用 應受有限制。又上開土地現供作基隆市立體育中心附近之停車場使用中,所有 權人是否曾與他人締結租賃契約或使用借貸關係或其他得使用收益該土地之法 律關係,取得13-2、20-8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是否需繼受原所有權人與使用停 車場之第三人間之法律關係,均有不明,若生爭議恐須循實體訴訟程序予以確 定,故應賣人於應買前,務必詳加注意。 (五)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 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優先承買權 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 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拍定後,均不點交。 (七)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本件拍賣即按甲標、乙標、丙標順序依 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地價稅、 相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標即不予拍定,縱使 拍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所繳金額予原拍定人,不得異議。債務人 於本件開標前親自到場並向主持開標之法官或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1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3,000元。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50元之抵押權予第 三人簡○○。 (二)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8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到場 執行。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18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深 澳坑路141巷7-5號建物北方約220公尺處與510公尺間,現為雜木林,無坐落建 物及經濟作物且無路可達。系爭193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深澳坑路141 巷7-5號建物北方偏東約25公尺處與400公尺間之山坡地,現為雜木林且無路可 達。」等語。 (三)據民國115年5月所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181地號土地為保 護區。193地號土地為保護區。大眾運輸條件可。」等語。 (四)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 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優先承買權 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 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拍定後,均不點交。 (六)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本件拍賣即按甲標、乙標、丙標順序依 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地價稅、 相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標即不予拍定,縱使 拍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所繳金額予原拍定人,不得異議。債務人 於本件開標前親自到場並向主持開標之法官或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4,000元。 標別: 丙

標別: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50元之抵押權予第 三人簡○○。 (二)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8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到場 執行。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194、194-1、194-2地號土地位於門 牌號碼基隆市深澳坑路141巷7-5號建物北方偏東約25公尺與400公尺間之山坡 地,現為雜木林且無路可達。」等語。 (三)據民國115年5月所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194地號土地為住 宅區,194-1、194-2地號土地為保護區,大眾運輸條件可。」等語。 (四)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 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優先承買權 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 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拍定後,均不點交。 (六)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本件拍賣即按甲標、乙標、丙標順序依 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地價稅、 相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標即不予拍定,縱使 拍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所繳金額予原拍定人,不得異議。債務人 於本件開標前親自到場並向主持開標之法官或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0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2,000元。 民 事 執 行 處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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