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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信義區法拍屋|基隆市信義區深溪路55巷67號3樓之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慎股 115司執字第009748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9/22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3,25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00000分之69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08-26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深澳段 小段 1017號

    面積: 7133.61 坪(23582.17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0分之69

  • 建物

    基隆市信義區深溪路55巷67號3樓之1

    面積: 30.1 坪(99.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0分之69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據歷次之執行筆錄,該屋現由債務人親屬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使用,屋內有神明廳, 另前次執行時屋內窗邊有滲水之壁癌情形。另因未遇債務人,故該房屋是否為海砂屋、輻 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如凶宅)、或有其他影響 交易價格情事等情並不清楚,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再自行查明釐清。 二、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另共有 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 行處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 (應買、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 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 抗其他具物權性質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 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 三、又共有人雖有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 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又主張優先購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 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就該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受。 四、本件標的如拍定(應買、承受)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須併同 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即便拍定(應買、 承受)人已繳足案款,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應 買、承受)人,且不得異議,請投標人注意! 五、本件拍賣標的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債務人是否積欠所屬公寓大廈之公共基金(含 管理費、清潔費)?又倘債務人確有積欠,則積欠之該等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含管理費、 清潔費)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以上各項均有不明,投標人均應自行查 明。 六、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及分管情形(如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所定規約、不動產分管情形等,所稱「規約」不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者為限,亦包 括共有人就不動產訂立之其他規約),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 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 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 七、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故投標 (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 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 買、承受)人注意。 八、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無。 九、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住二),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 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 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 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 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投標 人注意。 十、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為 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 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 量是否投標應買。 十一、系爭建物是否仍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因該等情事並無相關之 公開資訊可供查詢,且現場無法以精密儀器設備即時檢查化驗,另當事人大多表示不清 楚,雖經估價查詢鑑定、函警協查仍未能完全查得知悉,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 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確認(自行向債權人、現占有人、當地鄰 里長、鄰居、派出所、管委會進一步查詢)後,慎重考慮投標應買。又倘查得系爭建物 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又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 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 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 意。 十二、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 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 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5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51,000元。 民 事 執 行 處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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