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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七堵區法拍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儉股 115司執字第007510號

待拍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9/16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543,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6分之2

公告日期

2026-08-18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友二段 小段 1983號

    面積: 84.1 坪(278.0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6分之2

  • 土地

    友二段 小段 2009號

    面積: 261.41 坪(864.17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6分之2

  • 土地

    友二段 小段 2020號

    面積: 923.23 坪(3052.0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6分之2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9/16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62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6分之2

公告日期

2026-08-18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友二段 小段 2021號

    面積: 361.79 坪(1196.0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6分之2

  • 土地

    友二段 小段 2029號

    面積: 42.95 坪(142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6分之2

  • 土地

    友二段 小段 2123號

    面積: 46.89 坪(155.0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6分之2

  • 土地

    友二段 小段 2136號

    面積: 764.42 坪(2527.0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6分之2

  • 土地

    友二段 小段 2158號

    面積: 144.23 坪(476.78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6分之2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80萬元之抵押權予張○○。 2.上開抵押權,均於拍定後塗銷。 (二)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7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至現場履勘。據到場 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2158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七堵區華新二路51之1 號房屋西方約128公尺處,無路可達且為雜木林。系爭2136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 碼七堵區華新二路51之1號房屋西方約185公尺處,部分道路占用且為雜木林。 系爭202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七堵區華新二路46號房屋西方約46公尺處,無 路可達且為雜木林。系爭2123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七堵區華新二路51之1號房 屋西方約128公尺處。系爭2029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七堵區華新二路46之1號 房屋前方道路、坡坎鐵皮、46號房屋所佔用。等語。 (三)依據民國115年5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市場及學校接近性、大眾運輸 條件均可」等語。 (四)本件甲標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 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 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 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本件執行標的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 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2)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3)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 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執行標的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 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 (七)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八)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順序依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 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分)債 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 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詳加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2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5,000元。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80萬元之抵押權予張○○。 2.上開抵押權,均於拍定後塗銷。 (二)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7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至現場履勘。據到場 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2020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七堵區華新二路46號 房屋東北方約30公尺處,部分道路占用且為雜木林。系爭2009地號土地位於門 牌號碼七堵區華新二路46號房屋西方偏北約135公尺處,部分道路占用且為雜木 林。系爭202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七堵區華新二路46號房屋西方約46公尺 處,無路可達且為雜木林。系爭1983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七堵區華新二路46 號房屋西北方約212公尺處,無路可達且為雜木林。」等語。 (三)依據民國115年5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市場及學校接近性、大眾運輸 條件均可」等語。 (四)本件乙標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 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 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 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本件執行標的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 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2)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3)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 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執行標的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 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 (七)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八)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順序依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 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分)債 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 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詳加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4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9,000元。 民 事 執 行 處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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