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大内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明股 115司執字第008476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12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公所段 小段 787號
面積: 3102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12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6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二重溪段 小段 606-50號
面積: 208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系爭土地上為部份果園、部份鐵皮建物座落,上開地上物權利歸屬及 占有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 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 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 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 審慎投標。 七、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 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 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九、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 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12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 至四號標匭內。明股。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系爭土地上為魚塭,惟不動產實際現狀及使用情形,仍請應買人注意 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 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 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土地如有承租人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 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七、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 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 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 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 審慎投標。 九、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 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 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十一、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 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三、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12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 至四號標匭內。明股。 02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明股 04 擬 判:擬 判 |